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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zui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文章出处:人气:-发表时间:2016-09-02 09:00【

日前,苏州公布了zui新修订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地区将根据新《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zui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同时,新《办法》还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那么,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负责人表示,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除了这两方面变化之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险等内容。取消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同时,调整了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明确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收入分别计提,并明确了计提上限;调整了救助对象、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等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实际情况,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由1%调整为0.5%。

原本的《办法》为啥要修订呢?原因在于,首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随后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继出台,2007年颁布的原《办法》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需要修订。第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5日正式施行,需要修订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条款来契合流动人口积分入医的要求。zui后,原《办法》颁布实施8年多来,我市医疗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通过修订可将近年来我市医保事业发展的zui新成果在规章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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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项具体险种?

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1.职工;

2.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3.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4.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职工在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答: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0%的比例结付。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参保人员在B级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方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自动享受,无需另外申请。

在领失业金人员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在领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不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

3.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4.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5.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6.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7.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就业居民医保的门诊待遇是怎样的?

答:非就业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1.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60%;

2.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为40%;

3.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为40%;

4.市级以上医院为35%。

学生少儿、大学生医保的门诊待遇是怎样的?

答: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参保居民的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zui高支付限额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非就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的区别

答:(1)住院起付标准不同;(2)结付比例不同;(3)居民医保的住院待遇zui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是200000元,职工医保无zui高支付限额。

什么是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答: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

什么是苏州市职工子女医疗补助?

答: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双方单位各报销50%。本市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是什么?

答:1.zui低生活保障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

6.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

7.市、县级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8.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症残疾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